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财政出资方式】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投资模式】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以与其他资本合作发起或单独发起的形式,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六条【引导基金管理体制】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放大杠杆。引导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引导基金资金性质】 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引导基金公司),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
第八条【引导基金决策机构】 管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管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管委会议事规则,审定实施细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审定直投项目及一事一议等事项;
(四) 审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五) 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区长、分管产业和金融的各1名副区长担任;委员包括区政府相关部门委派代表、引导基金公司法人代表及行业专家。行业专家由引导基金公司推荐,经管委会办公室审议后报管委会确定。
第九条【财政局职责】 区财政局作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履行引导基金公司股东、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区政府对引导基金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会同引导基金公司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管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并报管委会审议或审定。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
(四)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引导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五)开展对引导基金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财政出资的风险控制,对引导基金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会同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公司进行审计;
(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引导基金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及分析报告;
(七)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尚未开展投资的资金进行调度和管理。
(八)作为管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管委会决议,并视需要以引导基金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对外发布管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以及委派人员列席引导基金公司有关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会议、查阅引导基金相关文件。
(九)配合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十)区政府或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引导基金公司职责】 引导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管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二)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委区政府以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需求,拟订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根据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进行投资决策,并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或出具书面投资建议书)、投资事项公示、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资金拨付、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对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管委会审定事项,由引导基金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并落实管委会相关决议;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影响引导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引导基金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协助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八)管委会或引导基金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管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涉及的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供适合子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发展项目;
(二)建立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与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类子基金投资项目对接机制;
(三)建立财政产业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联合投资机制,形成协同效应;
(四)对本单位作为主管部门通过引导基金发起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且由区政府或管委会明确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承担引导基金公司以及出资人需履行的监管职责。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子基金运作】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子基金设立要求】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国家及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发起设立并经管委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一)子基金应在深圳市福田区注册;
(二)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市福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 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该深圳市福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深圳市福田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福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福田区,或被福田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具体控股型收购定义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的情形;2、注册在福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福田(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3、被投企业注册地在中央和省、市安排福田区承担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的情形。
(三)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深圳市福田区;
(四)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同步到位。原则上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应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五)对中央和省、市安排福田区承担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引导公司专题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求】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引导基金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公司需要,向引导基金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业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资金调度】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及引导基金投资进度,适时制订财政对引导基金公司的增(减)资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账户管理】 引导基金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子基金激励机制】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出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其他出资人或GP管理机构建立适度激励机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或GP管理机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及市、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子基金亏损分担】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但引导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管理费用】 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公司编制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将资金从专用账户转入引导基金公司基本账户,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公司经营开支。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收益管理】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引导基金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上缴国库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引导基金专用账户中尚未投资的资金,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区财政局的要求依法调度、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管理费】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托管】 引导基金及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管理】 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同时向区财政局、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公司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公司的财务监管。
区各产业部门、区审计局根据职责分别对引导基金公司运作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合伙协议要求】 引导基金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延缓后期出资、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信息公开】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应将申报指南、评审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子基金退出】 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即未发生项目实际投资)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具体情形由本办法实施细则作出规定。引导基金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运营监督】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条【子基金违规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福财〔201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