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六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3月7日
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等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策性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应在龙岗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 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对于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经投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参股比例,但不超过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龙岗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投资于龙岗区的资金总额计算范畴包括: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于注册地为龙岗的企业,或子基金在投资后2年内注册地迁入龙岗的企业,金额按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于企业的出资额计算;或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在龙岗设立子公司,金额按子公司实收资本计算);
(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管理费每年最高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发起设立并管理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构: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总额,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团队: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至少有对3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案例;
(四)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章 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型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并购、夹层、PIPE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方式,子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国企混改,支持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型,巩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对于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经投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参股比例,但不超过25%;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
(三)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龙岗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投资于龙岗区的资金总额计算范畴包括: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于注册地为龙岗的企业,或子基金在投资后2年内注册地迁入龙岗的企业,金额按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于企业的出资额计算;或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在龙岗设立子公司,金额按子公司实收资本计算);
(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管理费每年最高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起设立并管理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构: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机关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总额,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团队: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累计管理股权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成功退出的项目不少于5个;
(四)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是指为解决本区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针对相关项目设立的专项投资子基金。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用于支持本区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供水、供气、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污水及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和健康养老等项目。
第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金控公司”)定期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潜在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进行评估筛选立项,项目实施方负责会同符合资质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计基金融资及管理架构,并募集其他社会资本;如涉及政府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或次级出资人对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项目实施方作为劣后级出资人对引导基金出资本金及固定收益提供担保,并于子基金到期时一次性回购引导基金所持份额,引导基金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获取固定收益。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的规模依据相关项目实际融资需要确定,所募集资金应全部投入相关项目中,子基金存续期限依据相关项目建设期确定,子基金管理费依照行业惯例支付。
第十七条 发起设立并管理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团队: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融资经验或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拥有丰富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经验,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管理基础设施或民生事业成功退出的项目不少1个;
(四)风险控制:子基金管理机构及为项目实施方依法设立的关联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章 运作程序
第十八条 龙岗金控公司应当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当年投资总额、各投资领域金额、各投资阶段金额、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投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龙岗金控公司按照投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分类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龙岗金控公司进行申报(对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外且纳入深圳市和龙岗区重点扶持的特定行业基金及其他“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亦应编制申请方案)。龙岗金控公司就投资方案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事项向各相关部门(如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区科技创新局、区文体旅游局、区文产办等)征求意见,对于无异议的项目,龙岗金控公司根据《管理办法》、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二)尽职调查。龙岗金控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龙岗金控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投委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
(五)社会公示。龙岗金控公司对拟投资子基金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署。
(六)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龙岗金控公司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申请引导基金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
(七)投资后管理及退出。龙岗金控公司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第二十条 对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外,以及申请豁免执行《管理办法》或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特定投资项目或子基金,由龙岗金控公司按照区财政局的具体要求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等工作,形成相关投资建议后提请投委会批准(超出投委会审批权限的,由投委会提请区政府审定),并由龙岗金控公司负责落实投委会作出的投资决议,与相关方面开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办理资金拨付,并进行投资后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申报引导基金出资方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80%资金(含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意向函(或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引导基金罚息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出资比例不低于1%。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在子基金中合计出资比例超过1%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出资比例可以放宽至不低于0.5%。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等两类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成,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对于在此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全国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所管理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核心成员进行锁定,核心成员变动应当经合伙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关表决通过,并约定在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完成70%投资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每季度向龙岗金控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出资实行分期到位时,引导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在其他出资人的分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80%后,由引导基金公司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管理团队应当承诺资金按要求全部到位。
第二十八条 龙岗金控公司可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有权委派1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委会委员;也可以不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但有权委派1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外部委员,该外部委员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龙岗金控公司委派的投委会委员或外部委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经龙岗金控公司研究同意后对违反其投资承诺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投资单个项目的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如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需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等相关权力机关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利润分成应当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
前款中所称“钩回机制”系指子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管理办法》禁止的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应当在每半年结束后1个月内,向龙岗金控公司提交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龙岗金控公司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龙岗金控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退出,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子基金管理机构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但引导基金承担金额以其出资为上限。
第三十五条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引导基金公司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考核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龙岗金控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龙岗金控公司向区财政局定期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定期报告分为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区财政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九条 龙岗金控公司和引导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龙岗区财政局(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