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六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3月7日
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或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资金、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新兴企业,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政府预算安排、区政府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包括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杠杆放大。引导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政策性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龙岗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金控公司”),龙岗金控公司下设成立深圳市龙岗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参股子基金出资人,龙岗金控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龙岗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审定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
(四)审定“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
(五)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六)审定引导基金专家库名单;
(七)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区科技创新局、区文体旅游局和区文产办等政府部门和龙岗金控公司。同时建立行业专家库,由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行业专家由龙岗金控公司推荐,经投委会审议后确定专家库人选。
第八条 区财政局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并报区政府审定;
(二)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引导基金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及分析报告;
(三)作为投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投委会决议,并视需要以龙岗金控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对外发布投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四)协助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五)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龙岗金控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龙岗金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投委会审议;
(二)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组建方案、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三)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由龙岗金控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审定,并落实投委会相关决议;
(四)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投委会和区财政局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龙岗金控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五)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七)提出引导基金专家库建议名单;
(八)区政府和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大力培育新兴企业。龙岗金控公司可根据区政府战略部署,经投委会批准后调整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第十一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原则上作为子基金投委会成员,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如引导基金公司在子基金投委会中不享有席位,则亦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龙岗金控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
(二)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三)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深圳市龙岗区;
(四)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同步到位。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龙岗金控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龙岗金控公司需要,向龙岗金控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及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制定出资预算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龙岗金控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引导基金通过适当让利给社会出资方等方式,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作用,让渡比例不超过投资净收益的20%。
第十八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龙岗金控公司编制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将资金从专用账户转入龙岗金控公司账户,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公司经营开支。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龙岗金控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上缴国库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引导基金专用账户中尚未投资的资金,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调度、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龙岗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向龙岗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龙岗金控公司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财务监管,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龙岗金控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龙岗金控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关系、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龙岗金控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龙岗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伙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具体情形由本办法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龙岗金控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产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龙岗金控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密切跟踪了解子基金的运作及其所投资行业和企业情况,并于每季度初向龙岗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龙岗区财政局(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