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经济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方式为股权投资配套支持、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认证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支持我区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绿色环保及新能源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一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符合绿色发展要求,属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第七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绿色应用类、专业服务类、绿色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取得上述三类支持三年累计超过600万元企业不能再申请上述项目支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本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实施细则中单个项目累计获得各级财政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四)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绿色贷款贴息支持除外。
(五)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绿色贷款贴息。
(六)本实施细则中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企业可不受注册地和纳税地在福田的限制。
(七)本实施细则涉及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额含该企业的税收减免和退税。股权投资配套支持的初创期企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行业组织费用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项目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限制。
(八)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股权投资配套支持
对从2015年1月1日后获得深圳市政府和福田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或上述引导基金成立子基金投资的从事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的辖区企业,按所获基金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引导基金公司投资的拟落户福田区的企业,1年内完成福田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给予所获基金投资额的5%支持,第二年再给予5%支持。初创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成长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由出资的引导基金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同一阶段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支持。
(二)项目支持
1.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节能低碳环保、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等产品、技术和设备,取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按不超过实际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为国家级认证100万元,省级认证50万元,市级认证30万元。(具体认证目录当年公布)。
2.绿色应用类:在辖区内,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投资兴建生态产业园区、生态居住区,或对旧园区、居住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绿色数据中心、绿色供应链、能源互联网等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的,建成后,按绿色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
3.专业服务类: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承包等方式对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且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改造完成后,按实际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为:在福田区内实施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30%、最高200万元;在福田区以外实施纳税在我区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承包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最高50万元。
(三)费用支持
1.绿色贷款贴息支持
(1)符合本条款研发推广、绿色应用、合同能源支持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从事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保、循环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产业发展、日常生产经营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给予自上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12个月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个年度。
2. 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民办非企业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在辖区开展绿色发展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费用支持,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5万元。
(四)认证支持
1.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类奖励的辖区单位或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单项不超过100万元。
2.专项奖励。对在绿色发展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或获得深圳市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5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30万元、国家一星级(深圳银级)10万元。取得两种认证的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5万元、区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3万元奖励(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4)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5)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绿色发展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
(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
1.公共充电桩建设: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对其充电桩投入参照市补贴标准按1:1配套给予资金支持;
2.供配电配套设施建设:由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快充站,对连接公共环网柜至充电设备的电缆及相关供配电设施,投资额超30万元,按该项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
单个快充站点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累计不超过该站点总投入的50%。
3.由辖区停车场业主或管理单位自主建设的对公众开放的充电设施(含慢充桩),经验收通过,按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物业小区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辖区经营性停车场(不含政府物业停车场)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由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运营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给停车场业主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本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全部为核准制。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 绿色建筑、 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 、清洁生产、节水示范单位、其它奖励类。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股权投资配套支持、研发推广类、绿色应用类、专业服务类、绿色贷款贴息支持、行业组织费用支持、能源管理费用支持、配套奖励、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四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来源:福田政府在线(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