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明、光明办事处,新区各局(办、委、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
《光明新区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暂行规定》已经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14日
光明新区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深圳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加快光明新区私募基金业发展,提升新区金融业水平,扶持新区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光明新区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多于200人。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设立、注册、登记和备案等的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作为新区私募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新区私募基金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制定相关政策,落实相关扶持措施,并做好有关统筹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光明新区设立“新区私募基金业发展专项资金”,本措施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和相关工作经费,在该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新区私募基金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新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统筹管理。有关管理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享受光明新区私募基金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应当在新区注册设立公司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并按要求在新区办理备案手续和开设企业主要账户。
企业在新区办理的备案手续仅为其为获得新区相关扶持所履行的报备手续,不因此而免除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登记或备案手续。企业在新区办理备案手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六条 在光明新区注册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财政资金扶持:
(一)对于公司制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二)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8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
(三)自企业在新区注册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四)企业退出其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企业的项目的,新区以相当于其退出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一次性予以奖励;企业将其投资于外地的企业迁来新区的,其退出时享受相同的奖励;
(五)企业退出后再次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中小企业的,视同在新区新设立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继续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在光明新区注册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资金扶持:
(一)对于公司制企业,自其在新区注册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二)对于合伙制企业,自其在新区注册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第八条 公司制企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伙制企业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新区以相当于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60%的金额予以奖励;企业聘任的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新区以相当于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30%的金额予以奖励。
原则上,一家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基金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的人员总计不超过10人,并由企业统一申请。
第九条 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奖励原则,企业符合深圳市有关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应直接申请市级扶持资金。
企业已根据深圳市的有关扶持政策享受了相同性质的资金扶持的,光明新区不再给予重复奖励或补贴。
第十条 加快建设光明新区私募基金产业园,发挥其聚集效应,吸引私募基金企业入驻。企业入驻新区私募基金产业园,享受园区的租金优惠政策和各项配套服务。
企业在光明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区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0%的补贴。
第十一条 光明新区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对在新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优先安排落户新区,并按照不低于新区其他同类企业待遇的原则,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基础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新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新区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入驻光明新区纳入新区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由新区相关部门为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私募基金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除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的托管事项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鼓励商业银行在光明新区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和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因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光明新区有权追回其所得的财政扶持资金。
鼓励企业在新区长期发展。凡企业将注册地迁离新区或注销的,尚未拨付的专项资金将不再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光明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