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5-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岗区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以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金融服务办公室)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管理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地在龙岗区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龙岗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总部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在龙岗区注册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在龙岗区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四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典当行、资信评估(评级)、金融特色学院等专业金融服务法人机构、政策性金融服务平台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金融行业协会)。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岗区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支持,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1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2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实收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支持。募集资金达到2亿元的,支持5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支持1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5亿元的,支持300万元。
享受落户支持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迁离龙岗。
享受落户支持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离龙岗。
第五条 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岗区的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前四类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扶持,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辖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30%的标准,根据面积给予第一年度的一次性租金扶持。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一次性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享受扶持的金融机构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辖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50%的标准,根据面积给予第一年度的一次性租金扶持,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享受扶持的金融机构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第六条 对符合《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深府〔2013〕12号)扶持范围的金融机构,于2015年1月1日后在龙岗区新注册成立或新迁入的,按照市支持额的30%予以一次性配套支持。
第七条 鼓励在龙岗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龙岗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按其申请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150%给予支持。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其申请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第一年按照100%的标准支持,第二年按照50%的标准支持,第三年以后按照20%的标准支持。
第八条 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重点投资于小微型创新企业和中小型创新企业。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20%。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龙岗区注册并实质经营的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投资于龙岗区中小微型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子基金的出资额。具体操作参照《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鼓励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龙岗区开展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活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龙岗区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活动的,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享受政府扶持,单次活动扶持不超过20万元,单个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可享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相关活动方案需在区经济促进局(金融服务办公室)进行事前备案。
第十条 对于区政府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后可适度提高支持标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促进局(金融服务办公室)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并提供电子版光盘;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号)中的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来源:龙岗政府在线(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