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规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深圳市关于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文件精神,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等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前海合作区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四大产业,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项目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促进产业聚集和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参与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评审、决策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放大杠杆、滚动支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形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及市场的容量来安排和确定。
第六条 引导基金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来源包括:
(一)前海产业发展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其他财政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法委托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为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负责设立公司制引导基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为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引导基金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对引导基金依法享有资产收益、负责重大决策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重大制度。
(三)开展对引导基金的财务监管,对引导基金年度经营情况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四)参考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引导基金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
(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的协调议事机构。
投委会经前海管理局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等相关制度及引导基金专家库名单。
(三)预审引导基金的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
(四)前海管理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委会委员由前海管理局局领导和相关处室(司)负责人及外部专家组成。
外部专家优先从引导基金当期专家评审委员会中选取,或从引导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选取市内外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专家评审委员会经前海管理局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供前海管理局和投委会参考。
(二)对引导基金其他需要评审的重大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三)前海管理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报投委会审定。
(二)作为引导基金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对外公开发布经过前海管理局或投委会审定的信息。
(三)提出引导基金专家库建议名单。
(四)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组建方案、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开展入股谈判、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参与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开公示、具体实施经前海管理局批准的投资方案、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前海管理局报送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七)前海管理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每年提取,投资决策过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评估、专业评审、审计、法律等第三方支出费用均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第四章 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
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或增资投资于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子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会同第三方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投委会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并形成预审意见。
前海管理局根据投委会的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决策。
(五)社会公示。对通过前海管理局审定的投资方案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六)方案实施。子基金投资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五章 投资对象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超过引导基金当期规模的2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已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
(二)子基金投向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三)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到位。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子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推荐候选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团队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投资业绩优秀。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资质要求和公开遴选办法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另行拟订报投委会审定。
第六章 退出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权益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十九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和相关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无需征得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引导基金管理费等开支后的净收益,应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新一轮的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适当让利等方式,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引导基金的两种让利方式,子基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让利方式,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根据子基金投资收益率,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应得的投资收益按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其他投资人给予下述让利:
(一)子基金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在10%以下的部分,引导基金该部分投资收益用于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等,不进行让利。
(二)子基金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在10%—30%的部分,引导基金将该部分投资收益的30%让利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其中子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15%,子基金其他投资人按出资比例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15%。
(三)子基金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在30%—50%的部分,引导基金将该部分投资收益的40%让利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其中子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20%,子基金其他投资人按出资比例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20%。
(四)子基金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在50%以上的部分,引导基金将该部分投资收益的50%让利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其中子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25%,子基金其他投资人按出资比例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25%。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投资符合引导基金特定要求(一般指投资特定产业、特定阶段、特定地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权益份额,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于每季度初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初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合格审计机构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